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訊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法院案號:103年度民補字第146號2.事實發生日:103/11/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訊舟科技所製造、銷售之無線網路分享器,係侵害本公司之中華民國發明專利,為保護本公司之智慧財產權,遂對訊舟科技正式起訴。
4.處理過程:訊舟科技所製造、銷售之無線網路分享器,經鑑定後認侵害本公司之中華民國第I262672號”基於喚醒之遠端電腦開機方法”發明專利,以律師函請求排除侵害後未果,訊舟並繼續銷售其他型號之相同技術產品,本公司遂對訊舟科技正式起訴,並將於103年11月25日起由智慧財產法院開始審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狀況無負面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配合律師向其提出智慧財產權訴訟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日期: 21/11/2014
來源:台視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