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是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重大国际条约、公约和协议的签署国。
除了临时专利申请,澳大利亚还有一个两级专利制度,也就是二十年的标准专利(对于药品长达二十五年)和八年的创新专利。
标准专利申请在批准前须经过审查,并且必须在第一个审查报告发布之日起21个月内克服所有异议。发布日期起12个月以后提出的回应,须支付回应费,且费用逐月增加。申请专利的主要实体标准是绝对新颖性以及发明性步骤(非明显性)。如果申请人要求加急处理,标准专利提交之日起大多12个月内获得批准。
创新专利在批准前不经审查,通常申请后很快就批准。不过,在应申请人要求进行了审查并且获得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认证之前,创新专利是不能够实施的。尽管要求绝对新颖性,但发明性的门槛低于标准专利的水平。因此,创新专利不仅适合寿命较短的发明,也适合那些与现有技术基础对照而被认为是明显的发明。创新发明与标准发明不同,前者的权利请求不能超过5项。
澳大利亚专利制度为发明的公开披露规定了一个宽限期,披露由申请人或者发明人作出,或者经他们同意后作出。澳大利亚的标准或创新专利申请只要是在最先披露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那么,如果随后专利申请获得批准,则其有效性不受此披露的影响。澳大利亚还规定了一个普遍延时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因为某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错漏,或者发生了有关人士无法控制的情形,以致有关行为在相应时间内没有实行或者不能实行的,则该条款允许延长时间以实行此“有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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