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中院依据诺华(中国)生物医学研究有限公司申请,就该公司与离职员工贺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对诺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给予诉讼前的法律救济。这是新民诉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案件。
诺华公司系世界知名医药公司。诺华(中国)公司是诺华在中国设立的全球性研发中心,主要从事新药物的开发创新。今年1月7日,诺华(中国)公司向上海一中院递交诉请行为保全申请,称公司化学部门原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研究人员贺某于去年8月离职后仍大量访问并复制公司众多保密信息和文档,并擅自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后带走公司正在开发过程中的2个抗癌新药研发项目的大量保密技术文件,涉及879个商业秘密文件。
诺华(中国)公司认为,贺某已前往诺华公司的同行处工作,一旦其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秘密,必然给诺华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据此,诺华(中国)公司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文件及其中包含的所有信息。
一中院于当日受理该案,并立即召集申请人进行单方听证,经听证审理及合议庭评议,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要求被申请人贺某“在本院作出进一步裁判前,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文件列表’所列的879个文件(包括文件名本身)”。
据悉,贺某已向法院书面承诺履行裁定书载明义务。
另据悉,诺华(中国)公司已于今年1月21日向上海一中院递交诉状,要求判令贺某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返还获取的载有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销毁相应载体并不得披露、适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商业秘密,同时要求贺某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50万元。
市一中院已受理此案并将择日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