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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有專利 仍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表示,專利權視同個人財產,出售仍需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台南有位民眾,決定將自己擁有的專利權以300萬元出售給某公司,已與對方簽訂專利權讓與契約書並辦妥轉讓登記,但未保存成本及費用相關證明文件,因此來電詢問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香港知识产权交易所
國稅局表示,專利權視同個人財產,出售仍需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彭博社)

國稅局官員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屬財產交易,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餘額列報財產交易所得。但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時,可依收入的30%作為成本及必要費用。舉例來說,該民眾以300萬元出售自有專利,明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為210萬元(300萬–300萬×30%=210萬)。

官員進一步提醒,民眾出售專利權,即使約定分年收取價金,仍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的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日期: 29/8/2014
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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