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讓我國中小企業願意投注更多資源於研究發展上,以促進產業升級,日前公告通過「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回溯自103年5月20日施行起適用10年,期能讓中小企業對租稅優惠方案真正有感,願意加碼投入研發創新,帶動國內經濟景氣提升。
經 濟部中小企業處副處長林美雪表示,該辦法適用主體限為公司型態之中小企業,整體架構雖參考「產業創新條例」子法「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訂 定,但免除產創子法中對企業研發活動「高度創新」的門檻,不再要求研究發展必須同時具備前瞻性、風險性及開創性,僅要求具備「一定程度之創新」,並由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各產業之特性訂定審認標準,大大降低對創新的審認門檻。
林副處長指出,有別於產創子法更為彈性的抵減方式,中小企業得按自身需求自由選擇「抵減率15%、抵減1年」或者是「抵減率10%、分3年抵減」。
林 副處長亦表示,中小企業申請抵減優惠的程序,原則上同產創子法現行實務運作模式,應在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開始前3個月,將研發支出項目有關的證 明文件送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在一定期限內將審認結果送至申請公司所在地的國稅局核定投資抵減額。相關資料可至行政院 公報資訊網(gazette.nat.gov.tw/)查閱。
日期: 3/3/2015
來源: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