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騷擾信有著作權? 法官竟判搭訕男贏

香港知识产权交易所
這個判決真的有點聽不懂!

《蘋果》報導,陳姓男子4年前在高雄誠品書店裡,將寫有自己電郵信箱的搭訕紙條,寫著「妳好,我的e-mail是……希望可以認識妳」,她寄信詢問對方是誰,回信男子自稱「小帥帥」,劈頭問她居住地與年齡,洪女拒答反遭對方罵:「妳們女生腦子結構真的有問題!」、「神經病一隻!」等語。

洪女覺得莫名其妙,在ptt以「在高雄遇到神經病!」為題公布事件始末與電郵內容,引發網友熱議,有人提供監視器畫面載點,指另家書店也有類似事件,男子疑為同一人。陳男隨即現身告洪女等人涉嫌公然侮辱與殺人未遂,均不成立,改告洪女索賠十萬元,指洪女侵害他的書信著作權,還以「歹年冬搞蕭狼!」、「字好醜XD」、「自稱小帥帥真是夠了!」等語霸凌他。

法官認為,陳男寄給洪女的電郵內容,是將本人思想表現於外部,具最低程度創意,屬於有原創性的文字著作,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洪女擅自上網公開,不算合理使用,已侵害陳男著作權,判洪女應賠償一萬一千元,並須從ptt撤下本案相關文章。昨有不具名法官批此判決:「真的很扯!」認為陳男寄給洪女的信件內容多為謾罵挑釁之詞,「這樣也受《著作權法》保護?」
日期: 25/9/2015
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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